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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通化市公安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组织实施公安侦查工作,侦查、协调处置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和各类刑事案件,分析全市经济、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案件。
(五)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组织实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侦查各种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八)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法刑罚、监督、考察工作和对看守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办理呈报收容教养工作。
(十)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对外国人及侨民管理;指导边境治安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视察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侦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作。
(十四)筹划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
(十五)统一领导全市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队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公安宣传工作。
(十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林业部门的公安工作;联系海关、铁路部门的公安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文物古迹的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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